前 言
本标准代替FZ/T80002—1991《服装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与FZ/T80002-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两周岁及以下婴幼儿服装的产品包装件应使用非金属类产品的规定。
一增加与皮肤直接接触的服装产品的包装件应使用非金属类产品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服装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云宝、许鉴、秦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FZ/T80062-1991。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FZ/T80002—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成批生产的各种服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合同双方对包装、运输和贮存技术要求另有约定的成批生产的服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6543瓦楞纸箱
3标志
3.1产品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使用说明内容按GB5296.4规定执行。
3.2包装标志
3.2.1外包装应注明货号、品名、号型或规格、等级、数量、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产品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3.2.2运输、贮存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GB/T638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4包装
4.1内包装规定
4.1.1内包装可采用纸、胶袋(塑料袋)、纸盒、衣架、大头针、别针等材料。包装材料要清洁、干燥。
4.1.2两周岁及以下婴幼儿服装的产品包装件应使用非金属类产品。
4.1.3与皮肤直接接触的服装产品的包装件应使用非金属类产品。
4.1.4纸包包装
纸包折叠端正,包装牢固。
4.1.5胶袋(塑料袋)包装
4.1.5.1胶袋(塑料袋)大小应与产品相适应,产品装人胶袋(塑料袋)要平整,松紧适宜。
4.1.5.2使用印有文字图案的胶袋(塑料袋),其颜料不得污染产品。
4.1.5.3附有衣架包装的产品,应端正平整。
4.1.6纸盒包装
4.1.6.1纸盒大小应与产品相适应,产品装人盒内松紧适宜。
4.1.6.2附有衣架包装的产品,应端正平整。
4.2外包装规定
4.2.1外包装可采用纸箱等材料,包装材料要清洁、千燥、牢固。瓦楞纸箱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L3/T6543规定。
4.2.2纸箱内应衬垫具有保护产品质量作用的防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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